(2016)赣011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掌保与徐九红、杨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掌保,徐九红,杨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徐掌保,男,1971年4月15号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九红,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珊珊,女,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该案申请人徐掌保与被执行人徐九红、杨珊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湖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的本金为515.33万元,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1��2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万德平代理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