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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忠伟诉张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忠伟,张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1061号申请人何忠伟,女,1977年4月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朝良,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苏州市工业园。何忠伟诉张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苏039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朝良未履行义务,何忠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认为,因张朝良未履行义务,应当对被执行人张朝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朝良银行存款834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张朝良价值8348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庞玉石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