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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孙万如与王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如,王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31民初2421号原告:孙万如,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璐瑶,泗水泗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革,女,1964年12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家旺,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万如与被告王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凯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万如、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家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8日,我与被告签订协议,商定共同策划、投资,合伙经营猫人内衣专卖店。协议签订后,我们在泗水县三发购物广场共同管理、经营了猫人、稻草人内衣及中老年服装四年。2016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强烈反对我参与经营,不认可涉案合同的效力,并称所经营店铺是她自己的。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为有效合同。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后履行了出资等义务,我方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内容为:“孙万如、王革共同策划、投资、经营、管理猫人内衣专卖店。共投资金二十万元,各投资十万元。双方有监督、分红的权利、如有单方违反合同、按总投资金的两倍赔偿另一方。合同期六年、签字生效。特此证明。合作人:孙万如、王革。证人:刘冬梅、孙其昌、付守沛。2012年6月8日。”因履行该协议发生争议,原告于2016年9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关于合同的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存在“(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猫人内衣专卖店合伙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该合同应依双方约定签字即生效。因此,原告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以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称应驳回其诉请的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万如与被告王革之间于2012年6月8日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