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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衍林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衍林,李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64号申请人:刘衍林。被申请人:李彦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武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武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小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