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振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振标,张小霞,刘英福,余东发,明溪县红豆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承安,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汤振标,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明溪县。被执行人:张小霞,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明溪县。被执行人:刘英福,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明溪县。被执行人:余东发,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明溪县。被执行人:明溪县红豆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公园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7741517-5。法定代表人:刘英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汤振标、张小霞、刘英福、余东发、明溪县红豆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明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汤振标、张小霞、刘英福、余东发、明溪县红豆源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及收入220000.00元,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岩 生审判员 严 乐 平审判员 谢 凌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德荣(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