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温州富雄电子有限公司、王泽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温州富雄电子有限公司,王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16133431,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478-484。法定代表人:缪存锋。被执行人:温州富雄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85605-7,住所地:苍南县大渔镇渔岙村海晏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泽俊。被执行人:王泽俊,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富雄电子有限公司、王泽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富雄电子有限公司、王泽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富雄电子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1967657.72元及利息;二、王泽俊对温州富雄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2年高保字0028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20万元为限;三、王泽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富雄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四、负担本案诉讼费23535元,申请执行费2207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泽俊名下的浙C×××××宝马牌小型轿车及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富雄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因车辆下落无法查找,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富雄电子有限公司、王泽俊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富雄电子有限公司、王泽俊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无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0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开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