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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任家瑞、任保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任家瑞,任保新,任家涛,任家冰,任保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李保龙,行长。被执行人:任家瑞,男,阳谷县大布乡任海村村民。被执行人:任保新,男,阳谷县大布乡任海村村民。被执行人:任家涛,男,阳谷县大布乡任海村村民。被执行人:任家冰,男,阳谷县大布乡任海村村民。被执行人:任保仟,男,阳谷县大布乡任海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某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家瑞、任保新、任家涛、任家冰、任保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家涛银行存款19582.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