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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青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青海,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受理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青海罚金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海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刑庭移送申请执行青海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3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