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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400号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辽0283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孙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罚金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银行存款查询、车辆查询、房屋查询,土地查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