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傳丽娟、张某与张仲全、张金西等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傳丽娟,张某,张仲全,张金西,张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傳丽娟,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张某(傳丽娟之女),2008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仲全,男,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金西,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树明,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傳丽娟、张某与张仲全、张金西、张树民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傳丽娟、张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仲全、张金西、张树民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傳丽娟、张某撤销对被执行人张仲全、张金西、张树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汤励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