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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田玲花与魏建军、杨文华、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玲花,魏建军,杨文华,王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705号原告:田玲花,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萍,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会,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建军,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杨文华,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被告魏建军妻子。被告王秀萍,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田玲花与被告魏建军、杨文华、王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田玲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玲花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50元,退还原告田玲花。公告费560元,已产生260元,由原告田玲花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公告费300元。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禅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