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艳花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王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65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艳花,女,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艳花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二七民一初字第028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艳花的银行存款7123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