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夏玉珍、冯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珍,冯淑平,夏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玉珍,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冯淑平,女,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夏国强,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夏玉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夏玉珍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扣留了被执行人夏国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的工资收入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夏国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的工资收入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希瑜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1182执810号之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夏玉珍与被执行人冯淑平、夏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鄂1182执8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国强在你单位有工资收入,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夏国强在你单位201年月至201年月工资收入元。附:(2016)鄂1182执8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1份。本院开户银行: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户名:武穴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钱物返还中心。账号:82×××06。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