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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雁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4民初792号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解国轶,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峰,系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俊兰,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高雁军,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  杨贵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