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斌、张绍辉与潘学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张绍辉,潘学海,羊卓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杨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张绍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燕,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学海,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羊卓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原告杨斌、张绍辉与被告潘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斌、张绍辉、第三人羊卓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斌、张绍辉、第三人羊卓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斌、张绍辉、羊卓富撤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 易审 判 员 羊衣友人民陪审员 吴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