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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斌、张绍辉与潘学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张绍辉,潘学海,羊卓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杨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张绍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燕,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学海,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羊卓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原告杨斌、张绍辉与被告潘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斌、张绍辉、第三人羊卓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斌、张绍辉、第三人羊卓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斌、张绍辉、羊卓富撤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 易审 判 员  羊衣友人民陪审员  吴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