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海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辉,李海宁,郝连恩,吴保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刑初11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广辉,曾用名高东明,男,生于1972年6月21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72********,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南街商场。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海宁,男,生于1972年6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72********,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文盲,农民,住合水县肖咀乡卓堡村卓堡自然村。2014年9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郝连恩,男,生于1967年8月24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67********,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文盲,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华市村樊洼自然村。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吴保平,绰号胖子,男,生于1986年12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6********,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不识字,农民,住宁县盘克镇武洛村庙岭组***号。2015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宁、郝连恩、吴保平犯贩卖毒品罪,高广辉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妮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宁、郝连恩、吴保平、高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高广辉帮李海宁从宁夏运输二次20克毒品到合水后,李海宁给高广辉12包作为报酬。李海宁先后给高广辉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给吴保平贩卖1包,让郝连恩代售12包,让吴保平代售8包,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34包15.98克;吴保平贩卖毒品海洛因2包0.94克,郝连恩贩卖毒品海洛因12包5.64克。李海宁、郝连恩、吴保平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三、七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高广辉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七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海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郝连恩、吴保平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李海宁、吴保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李海宁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系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海宁辩解辩护:1、起诉书认定的克数不准,给高广辉13包其未收过钱;2、吴保平代售6包都是脑复康;3、高广辉运输了两次,每次都是5克;4、其没有让郝连恩代售过毒品,郝连恩向其拿过7、8包,都说自己吸食,没有收过钱。被告人郝连恩、吴保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高广辉辩解辩护:起诉书认定其运输毒品的克数不准,每次只有5、6克。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李海宁以1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高广辉1小包毒品海洛因,后又让高广辉利用驾驶合水县发往银川的长途汽车(车牌号甘M202**)之便帮其从宁夏惠安堡运输毒品海洛因。1、2016年4月20日前后,李海宁与宁夏盐池县惠安堡镇一个自称“小马”的人,商量好以每克700元的价格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让高广辉在途径惠安堡时将10克毒品海洛因运回。李海宁拿到海洛因后掺入脑复康粉末并分均包成小包。除自己吸食外,给高广辉6小包海洛因作为运输的报酬;以60元向被告人吴保平出售1小包海洛因,并给吴保平8小包海洛因让其以每包100元的价格代售,吴保平给陈孝学及宁县观音一男子各出售1小包,得款200元,剩余6小包自己吸食,吴保平给李海宁交付700元。2、2016年5月8日前后,李海宁让高广辉从“小马”处运回海洛因10克,掺入脑复康粉末分均包成小包。除自己吸食外,给高广辉6小包海洛因作为运输的报酬;给被告人郝连恩12小包毒品海洛因让其代售。郝连恩先后以300元出售给豆玉红3小包,其余9小包毒品海洛因于2016年5月12日被合水县公安局查获。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庆)鉴(理化)字【2016】325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郝连恩处查获的白色粉末状物质9包,净重4.2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综上,被告人李海宁贩卖毒品海洛因22包10.25克;被告人郝连恩贩卖毒品海洛因12包5.59克;被告人吴保平贩卖毒品海洛因2包0.93克;被告人高广辉运输毒品海洛因2次,净重20克。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概况。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海宁、郝连恩、吴保平、高广辉尿液检测呈阳性,系吸毒人员。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毒品秤重记录、毒品收缴单证实查获扣押毒品的数量和毒资。5、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郝连恩处查获的白色粉末状物质9包,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6、电话记录证实案发期间李海宁、郝连恩、吴保平、豆玉红、高广辉间的通话情况。7、宁夏盐池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给李海宁提供毒品海洛因的盐池籍“小马”身份不详。8、户籍证明证实李海宁、郝连恩、吴保平、高广辉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9、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海宁、吴保平曾因犯罪被判过刑,系累犯,且李海宁系毒品再犯。10、证人李建忠、陈孝学证言证实2016年4月底,吴保平以100元的价格向陈孝学和宁县观音一男子各出售1包毒品海洛因。11、证人豆玉红、高宗财、豆亚兵证言证实2016年5月,豆玉红先后在郝连恩处分3次以300元购买3包毒品海洛因。12、被告人李海宁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其向高广辉、吴保平各贩卖毒品1包,高广辉帮其从宁夏盐池运输毒品2次,每次是7000元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给高广辉6包毒品作为报酬;被告人郝连恩、吴保平的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高广辉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其在李海宁处以100元购买了1包毒品后,帮李海宁从宁夏盐池运输毒品2次,每次是7000元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李海宁给其6包毒品海洛因作为报酬。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宁、郝连恩、吴保平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广辉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郝连恩、吴保平贩卖毒品罪、高广辉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认定李海宁贩卖毒品罪的数量不准。公诉机关认定李海宁贩卖毒品34包15.98克,其中12包是作为高广辉运输毒品的报酬,不宜认定李海宁贩卖毒品的数量,故李海宁贩卖毒品罪的数量应认定为22包10.34克。李海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郝连恩、吴保平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李海宁、吴保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李海宁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均予以从重处罚。郝连恩、吴保平、高广辉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连恩、吴保平、高广辉供述均证实李海宁向吴保平、高广辉先后贩卖了毒品,收取了毒资,并让郝连恩、吴保平给其代为出售毒品,也收取了毒资;李海宁和高广辉在公安机关供述均证实高广辉帮李海宁从宁夏盐池运输毒品2次,每次是7000元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故李海宁、高广辉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李海宁贩卖毒品22包,毒资2200元,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三、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广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被告人李海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郝连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吴保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二、毒资22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拓建芳审 判 员 苟晓玲代理审判员 田皓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砚文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