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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如皋市佳泽混合油加工厂与浙江嘉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如皋市佳泽混合油加工厂,浙江嘉宝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财保71号申请人:如皋市佳泽混合油加工厂,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腰庄居34组35号。经营者:陈晋,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浙江嘉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村。法定代表人:徐松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80万元整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牛羊油600吨,含税单价4400元/吨。同时对产品质量、交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供货622.51吨,货款总计2739044元,经被申请人验收扣除1.194吨,计款5250元。2016年5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已给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很大困难,并已构成合同的严重违约行为。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嘉宝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80万元整或查封上述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