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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焦志峰申请李洪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志峰,李洪谊,宋卫红,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964号申请执行人焦志峰,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洪谊,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东胜区人,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宋卫红,女,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东胜区人,鄂尔多斯市供销社职工。被执行人宋卫国,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东胜区人,鄂尔多斯市蒙商投资集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焦志峰与被执行人李洪谊、宋卫国、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 布 拉 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