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高洁与赵小丽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洁,赵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141号申请执行人高洁,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小丽,女,汉族,农民。高洁与赵小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19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小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洁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小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小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成广辉审 判 员 周 顺代理审判员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都 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