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彭二安申请执行郝春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二安,郝春节,孙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彭二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春节,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孙玮,女,汉族,现住址同上。关于彭二安申请执行郝春节、孙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玮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玮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账户内的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瑞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