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黄长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黄长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1167号原告: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吉水县龙华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64782068C法人代表:陈文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军,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长清,男,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长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没有预交诉讼费。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限期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催缴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逾期仍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其他减免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小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梅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