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任慧申请执行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慧,张文,王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慧,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桂琴,女,汉族,现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慧与被执行人张文、王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602执330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瑞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