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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胡小林、曾春风、江西中胜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胡小林,曾小凤,江西中胜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7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49173132-5。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雄石东路*号。负责人林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跃华,男,该行周坊支行三农经理。被告:胡小林,男,1971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贵溪市。被告:曾小凤,女,1978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贵溪市。被告:江西中胜粮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676705,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文胜,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胡小林、曾春风、江西中胜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三被告主动清偿了借款为由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3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卫明代理审判员  聂 涛人民陪审员  胡贵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育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