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字第4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楚玉玲与丁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玉玲,丁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字第4924号原告:楚玉玲,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丁亚华,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玉玲诉丁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楚玉玲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亚华13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楚玉玲现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楚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亚华13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