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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字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涂小芳与魏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小芳,魏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字928号申请执行人:涂小芳,男,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宜春市人,退休干部,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魏文春,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工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涂小芳与被执行人魏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3670元,执行费1455元,合计105125元,均未执行。经查明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魏文春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赣C×××××小型汽车的档案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