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瞿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红,瞿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65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红,女。被执行人瞿关生,男。本院执行的刘艳红与瞿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瞿关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刘艳红履行如下义务:一、向刘艳红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向刘艳红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以下利息:(一)借款本金2万元从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的利息;(二)借款本金1万元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3日的利息;(三)借款本金8000元从2015年9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四)借款本金7000元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五)借款本金5000元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140元由被执行人瞿关生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组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因被执行人瞿关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艳红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6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山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