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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宝林与阮诗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林,阮诗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1757号原告:张宝林,男,住武夷山市。被告:阮诗蒙,男,住周宁县,现住武夷山市。原告张宝林与被告阮诗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宝林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张宝林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张宝林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