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宝林与阮诗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林,阮诗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1757号原告:张宝林,男,住武夷山市。被告:阮诗蒙,男,住周宁县,现住武夷山市。原告张宝林与被告阮诗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宝林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张宝林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张宝林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