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建香与被执行人陈招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香,陈招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戴建香,女,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招树,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戴建香起诉被执行人陈招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招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戴建香借款121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陈招树承担。判决书生效后陈招树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戴建香遂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后查明,申请人戴建香就本案的执行依据曾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招树在南京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其名下虽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苏A×××××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执行;截至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人陈招树名下所有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为二百余元,故于2015年3月11日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系戴建香就同一执行依据重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本院在立案后查明,截至2016年9月10日,陈招树名下没有房产,其在本市20余家银行存款总额合计不足75元,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购于2005年4月19日,且下落不明,仍处于被我市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状态。本院认为,戴建香本次申请执行陈招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重复申请,且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建香的此次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