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志良、许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志良,许雪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948号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97号中山公园2幢29层C座。法定代表人:包连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海伟、彭小亮,系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志良,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许雪芳,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倪志良、被告许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