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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富裕县友谊乡达翰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与宁文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友谊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三家子村民委会,宁文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626号原告富裕县友谊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三家子村民委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孟艳杰,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宁文生,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友谊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三家子村民委会与被告宁文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裕县友谊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三家子村民委会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友谊达斡尔族满族柯尔克孜族乡三家子村民委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文祥审 判 员  夏保贵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