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春与李中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李中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男。被执行人:李中益,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1303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张春与李中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张春与被执行人李中益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李中益给付张春各项赔偿款30000元,2016年10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20000元由李中益于2017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2、张春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3、申请执行费740元由李中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