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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春与李中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李中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男。被执行人:李中益,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1303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张春与李中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张春与被执行人李中益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李中益给付张春各项赔偿款30000元,2016年10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20000元由李中益于2017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2、张春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3、申请执行费740元由李中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