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华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旗林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华群,汪旗林,刘贵芳,张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叶华群,女,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汪旗林,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刘贵芳,女,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明珍,女,195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旗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翠屏区新开街15幢6楼1号的房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