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水娟、张志方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水娟,张志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水娟,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志方,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再审申请人陈水娟因与被申请人张志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水娟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烟台晨辉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书》,证明陈水娟代表该公司收取案涉的2万元定金;2.晨辉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证明2万元购房定金由晨辉公司收取。(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当事人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为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传唤陈水娟到庭的义务,剥夺了诉权。本院认为,陈水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夏传胜审判员 严 樱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 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