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蒲新东、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新东,袁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623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黎传武,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守辉,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洋,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蒲新东,男,1979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袁萍,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系蒲新东妻子)。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薄新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明浩人民陪审员 缪廷良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允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