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隋宪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宪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975号原告隋宪菊。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延昭慧,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迎宾路以北、民安路以东恒丰大厦A座。负责人燕淑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宪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宪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隋宪菊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