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山西聚义实业集团鑫鑫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山西聚义实业集团鑫鑫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030号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锦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聚义实业集团鑫鑫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杨家垣村圪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尚勇,总经理。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聚义实业集团鑫鑫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