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5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天才与被告刘海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天才,刘海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979号原告冯天才。被告刘海停。原告冯天才与被告刘海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冯天才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天才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天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冯天才。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