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晓鹏申请李艳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鹏,李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鹏,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6********,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东海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艳茹,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2********,女,1962年11月29出生,汉族,医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花园小区*期楼*号楼***室。本院在执行刘晓鹏申请执行李艳茹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陆续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12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