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6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光明与杨贵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明,杨贵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6民初2336号原告朱光明,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光祥,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居民,(系朱光明女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贵发,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朱光明诉被告杨贵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纲独任审判,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光明及其代理人陈光祥、被告杨贵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光明诉称,被告聘原告干活,后因小事发生吵闹,被告打伤原告,原告总共为被告干活120天零1小时,双方口头约定明天工钱150元/天,被告总共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8020元,被告共计已支付给原告9000元,下欠9020元,因被告与原告为一点小事发生吵打后,被告不支付下欠原告的劳动报酬。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付给下欠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9020元。被告杨贵发辩称,欠工钱是事实,因没有核对工时,已经支付的工钱是对的,请解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光明帮被告杨贵发做工,双方口头约定做工工钱为师傅150元一天,小工100元一天,师傅18元一小时,小工12元一小时;双方当庭核实原告为被告做工118天零1小时,被告已支付原告工钱9000元。双方发生吵打后被告未支付下欠工钱,原告朱光明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李某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帮被告做工,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原告做工经双方约定、证人证实应按师傅工钱计算报酬,双方存在的劳动报酬为150元/天×118天+18元/小时×1小时=1771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9000元,还应支付87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贵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光明劳动报酬人民币871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