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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永玖申请执行李柱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玖,李柱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玖,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柱全,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38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永玖申请执行李柱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柱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3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饶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