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赵强与刘玉荣、辛健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刘玉荣,辛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玉荣,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辛健,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荣、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晏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