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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赵强与刘玉荣、辛健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刘玉荣,辛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玉荣,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辛健,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荣、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晏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