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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军与被执行人吴东海、孙元江、刘凤青、隗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吴东海,孙元江,刘凤青,隗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吴东海,公务员,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孙元江,公务员。被执行人刘凤青,公务员。被执行人隗学东,公务员,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吴东海、孙元江、刘凤青、隗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冻结并陆续扣划。本院认为,对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经扣划,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