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军与被执行人吴东海、孙元江、刘凤青、隗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吴东海,孙元江,刘凤青,隗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吴东海,公务员,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孙元江,公务员。被执行人刘凤青,公务员。被执行人隗学东,公务员,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吴东海、孙元江、刘凤青、隗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冻结并陆续扣划。本院认为,对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经扣划,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