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柴玉亮申请王占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玉亮,王占清,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柴玉亮,男,汉族,1959年3月11日出生,东胜人。被执行人王占清,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杨平,男,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柴玉亮与被执行人王占清、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79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