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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1196朱春霞与刘洪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霞,刘洪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196号原告朱春霞,女,195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刘洪来,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东厦2幢101室。原告朱春霞诉被告刘洪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朱春霞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朱春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琳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