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胡红静与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静,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38号申请执行人:胡红静,女,1982年3月6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理人:俞程华,该××经理。本院在执行胡红静与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0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428.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