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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童兖、叶仕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兖,叶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童兖,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叶仕刚,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9月29日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211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蓝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