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汝海与赵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海,赵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汝海,男,194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赵宏,女,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王汝海申请执行赵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随时依本裁定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