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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5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顾孝谷与杨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孝谷,杨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5民初5780号原告:顾孝谷,男,住象山县。被告:杨夏兴,男,住象山县。原告顾孝谷为与被告杨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顾孝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夏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孝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杨夏兴归还原告借款18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夏兴因送礼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两次,双方于2016年2月4日经结算,被告杨夏兴尚欠原告借款4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已归还2200元,尚欠1800元。另查明,原告顾孝谷与借条上的顾小国系同一人。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象山县新桥镇山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夏兴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顾孝谷借款1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夏兴负担,按本院规定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郑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