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允明、温二妹、杨忠良、杨妙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允明,温二妹,杨忠良,杨妙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207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36号。法定代表人:朱鼎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思进,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该行员工。被告:江允明,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温二妹,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杨忠良,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杨妙呈,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允明、温二妹、杨忠良、杨妙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妙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妙呈的起诉。审 判 长 林亦霖审 判 员 黄常凯人民陪审员 王和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先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