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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常凤臣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凤臣,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保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凤臣,男,1966年11月1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8月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本院在审理常凤臣诉王军、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皖1222民初44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军银行存款3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