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常凤臣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凤臣,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保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凤臣,男,1966年11月1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8月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本院在审理常凤臣诉王军、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皖1222民初44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军银行存款30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